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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務簽注》到香港從事商務活動,也有機會被拘捕嗎?

香港作為中國特別行政區和國際大都會,外資商機處處,舉辦與政商界領袖會面交流的商業活動也多不勝數,甚至乎在成為了大灣區的一份子之後,更是吸引了眾多中國的投資者到訪香港進行商務活動。


如果內地居民需要以私人身份到香港進行商務活動或訪問,通常都會選擇向相關的內地公安機關申請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商務簽注》,從而方便在指定期限內多次進出香港。可是大家有沒有認真地想過,你心中所想甚至擬進行的商務活動未必符合香港相關法律以及《商務簽注》所指的商務活動? 假如你以《商務簽注》來港,但從事了與香港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不符合的商業活動,即有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的相關條例。


自《商務簽注》在1998年3月30日開始簽發後,根據入境處的資料顯示,持《商務簽注》訪客因違反逗留條件從事非法工作被捕數位従1998年3月30日–12月期間的13宗至2002年1–8月增加為839宗⬆️⬆️⬆️在2003年,這類被捕人士更是占入境處拘捕的人士的百分之50–60左右。


從以上的陳述可見,入境處沒有就《商務簽注》可以進行的商務活動給予一個很確切的定義。雖然《商務簽注》原意應該是發予一些因商務理由訪港的內地人士到香港經商或者洽談生意,不過更重要的是,在香港法律和法庭的角度而言,法庭是會採取務實的態度,以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和考慮訪客所進行的商務活動是否符合法律上的要求。法庭不會單單從表面上判斷符合上述《商務簽注》所指的商務活動,就妄言斷定該名訪客所作出的商務活動就符合通行證上的《商務簽注》的條件。如果所作出的商業活動是被斷定為工作(不論是否受薪) ,都有可能違反了香港的法律。


根據香港《入境條例》,獲准以訪客身份入境人士,不得在港從事任何有薪或無薪的工作。如果違反逗留香港條件的話,一經被法庭定罪,最高刑罰可判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2年。

曾經有一宗在香港高等法院裁判上訴案例,顯示上訴人(一名訪港的內地人士)持《中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商務簽注》到港,被發現在一個回收場處理廢鐵或電子零件。他被拘捕,然後被控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裁判法院的裁判官判定上訴人從事雇傭工作,因而被裁定罪成。他嘗試上訴,爭議他當時只是在檢驗貨物,並已嘗試通過查閱入境處的網頁就有關《商務簽注》中可進行商務活動的相關資料,辯解他的行為符合了入境處的網頁所指的商業活動。


可是,法官並不接納他的說法,當時訴訟雙方包括代表政府的律政司在法庭中也無法確定上述入境處的網頁資料的來源是否有法律根據。儘管上訴人當時力陳這些資料列在入境處的官方網頁,是公開的資料,應該是準確可靠的,法官可以接納。遺憾的是法官最終也不接納,原因是政府部門在網頁提供資料,很多時候的目的是讓公眾可以快捷便利地得知或獲取一些政策或措施的綱要資料,準確和詳細程度一般難以和法律條文相比,現時提供的資料,是否十分準確和完全,一時無從核實。最終,法官認為案中整體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當時是在雇傭下工作,並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申請,維持定罪 !!


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名訪港人士被認為什至是裁定在香港受雇工作的話,除了他可能會被視為非法勞工被拘捕起訴之外,雇用公司和雇主(例如是香港雇用公司的負責人或者負責雇用的人士) 或會觸犯《入境條例》,因而也有可能被拘捕及起訴。


綜合以上而言,筆者叮囑有意利用《商務簽注》到訪香港的人士需要小心誤墮法網。被定罪人士除了可能被判處入獄之外,還會在香港擁有刑事定罪紀錄,對於將來到訪香港進行商業活動都有可能會有影響。


劉永雄。嚴穎欣律師事務所 與 Liberty 大律師事務所靳皓南大律師 共同編著

2023年 11月


注: 以上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讀者需要自行承擔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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