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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逃稅漏稅系統 CRS 《共同彙報標準》- 關注及須知

什麼是《共同彙報標準》(CRS)? 

 

共同彙報標準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是由國際組織 -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報的準則,目的是建立一個有關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全球系統,從而提升跨境稅務合規及打擊逃稅。 

 

截止目前為此,全球已經有超過 100 個稅務管轄區包括中國、中國香港、大部分歐洲國家、北美澳紐國家、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群島(Cayman)、百慕達(Bermuda) 、聖基茨及尼維斯(St. Kitts)等 (合稱「參與稅務管轄區」) 承諾實施該標準。根據CRS的要求,所有參與稅務管轄區的財務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及投資機構等)須進行盡職審查,以識別其客戶所屬的「居留司法管轄區」, 並識辨財務帳戶是否屬「須申報帳戶」。財務機構須要向當地稅務機構提交須申報帳戶的資料,而當地稅務機構將按年與「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構交換當地「稅務居民」的相關資料。  

共同彙報標準對我有什麼影響? 

 

香港作為參與稅務管轄區之一,早於2016年6月30 日通過《稅務 (修訂)(第 3 號)條例》(「修訂條例」),以使 CRS 在本地法律中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修訂條例,香港財務機構現時須要向所有客戶進行盡職調查,以識別其客戶(包括個人(不論直接持有或透過公司間接地持有財務帳戶)和實體(如法團、合夥企業或信託等)) 的稅務居民所在地。 

• 若該帳戶持有人為香港納稅人且不屬於香港以外任何地區的稅務居民,帳戶資料則無須被申報。 

• 如客戶被識辨為任何一個須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財務機構須要向香港稅務局申報其帳戶資料,而香港稅務局將會與該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交換該等資料。  

 

因此,如閣下在居住的管轄區以外地區擁有資產或收入,閣下的個人及財務帳戶資料將會被交換到閣下的居留司法管轄區。視乎不同地區的當地立法,不同參與稅務管轄區同意從2017年或2018年起開始交換稅務居民資料。 

 

根據修訂條例內列明的盡職審查程式, 

• 由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向財務機構申請開立帳戶或服務之人士均須提交自我證明以就其稅務居民身分作出聲明,及提供其稅務居民身分資料(包括其所屬的所有居留司法管轄區及相關的稅務編號(TIN)*)。 

• 如財務機構就現有帳戶(即於 2016 年 12 月 31 日已存在之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份存疑,可主動要求帳戶持有人提供自我證明以確認其稅務居民身份。 

 

閣下須對自我聲明中申報資料的準確性負責。根據修訂條例,帳戶持有人在向財務機構提供自我聲明時,若明知或罔顧實情而作出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準確的資料,則屬違法。此外,根據現行《稅務條例》,任何人士在無合理辯解下,因稅務交換資料要求向稅務局提供不正確的資料,而影響該人士在香港以外任何地區(即與香港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的夥伴)的稅務責任,即屬違法。  

 

*稅務編號(TIN)是稅務機關識別稅務居民身分的號碼。香港的個人稅務編號為其香港身份證號碼,而香港實體的稅務編號為其商業登記號碼。  

 

我是哪個/些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要判斷某人是否屬一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須考慮該人士身處之地方或逗留於該地方的時間 (是否在一個課稅年度超過 183 天)。就公司而言,一般會根據有關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地點或其中央控制及管理地點。  

 

哪些資料會被申報? 

 

根據 CRS 要求,財務機構須在盡職審查程式中取得每個須申報帳戶的以下資料並向香港稅務局作出申報: 

• 個人資料 (包括帳戶持有人的姓名、現居位址、稅務編碼(TIN)*、出生地、出生日期、居留司法管轄區);  

• 財務資料 (包括帳戶編號、帳戶餘額或淨值(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現金價值或者退保價值)、利息、股息、保險產品產生的收入、該帳戶持有的財務資產而產生的、支付予該帳戶的或就該帳戶而支付的其他收入等) ;  及 

• 如果帳戶持有人被歸類為被動非財務實體,須取得該帳戶持有人的控權人之個人及財務資料。  

 

香港的財務機構將於2017年12月31日(本年底)首次收集及記錄所有須申報帳戶的資料。 

 

如閣下希望進一步瞭解CRS的詳情及對您的影響,請隨時與本所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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