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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施政報告》,建議逐步取消強積金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 “對沖” 。該建議有三大特徵: (1)不具追溯力;(2)遣散費和長服金的計算,會由以月薪乘三分之二的標準,降至一半;(3)實施後首十年過渡期內,當局會分擔僱主部分額外遣散費和長服金開支。
一般而言,遣散費是當僱員按 “連續性合約”(員工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週最少工作18小時) 受僱不少於2年並(i)因裁員而遭僱主解僱或(ii)被停工即可享有;長服金則指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5年或以上並(i)遭解僱(而其僱主無須因解僱而支付遣散費) , (ii)被證明為永久不適宜擔任某種工作後終止其合約或(iii)65歲退休便可以得到。
在新措施下,僱主不能再以其強積金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服金。換言之,資方會出現 “雙重開支”(即強積金供款與需繳付的遣散費或長服金),而對合資格的僱員而言,除可獲得遣散費或長服金外,其強積金戶口內的僱主供款也可保留,令他們在退休後得到更大保障。但是,企業在人事聘用和財務上或會重新部署,例如在僱員符合領取遣散費或長服金前將其辭退,又或縮短合約年期或轉為短期兼職制,以避免符合“連續性合約”的基本要求。部分僱主或會標籤員工為 “自僱人士”,嘗試逃避《僱傭條例》和《強積金條例》的規管,雖然這種做法可受法律挑戰。故此,可以預期勞資雙方在新措施上會有某程度的角力和爭拗。
在未來數月內,政府會就此和持分者進行研討,期望於短期內敲定方案。由於議題具爭議性,持分者應積極參與討論,以便政府能更深入掌握民意,推動此計劃。
劉永雄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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