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快訊
第二期 (2017年11月)

全球性打击逃税漏税系统 CRS 《共同汇报标准》- 关注及须知
CRS《共同汇报标准》 下,财务机构有可能将阁下的财务帐户资料上报,令各国政府部门都可以掌握到相关资料,当中涉及各种私隐问题,和跨境税务问题。如阁下想多了解您在CRS下的税务状况,或CRS对您的影响,请随时与本所联络。
什么是《共同汇报标准》(CRS)?
共同汇报标准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是由国际组织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报的准则,目的是建立一个有关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全球系统,从而提升跨境税务合规及打击逃税。
截止目前为此,全球已经有超过 100 个税务管辖区,包括中国、中国香港、大部分欧洲国家、北美澳纽国家、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Cayman)、百慕达(Bermuda) 、圣基茨及尼维斯(St. Kitts)等 (合称「参与税务管辖区」) 承诺实施该标准。根据CRS的要求,所有参与税务管辖区的财务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投资机构等)须进行尽职审查,以识别其客户所属的「居留司法管辖区」, 并识辨财务帐户是否属「须申报帐户」。财务机构须要向当地税务机构提交须申报帐户的资料,而当地税务机构将按年与「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构交换当地「税务居民」的相关资料。
共同汇报标准对我有什么影响?
香港作为参与税务管辖区之一,早于2016年6月30 日通过《税务 (修订)(第 3 号)条例》(「修订条例」),以使 CRS 在本地法律中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修订条例,香港财务机构现时须要向所有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以识别其客户(包括个人(不论直接持有或透过公司间接地持有财务账户)和实体(如法团、合伙企业或信托等)) 的税务居民所在地。
• 若该帐户持有人为香港纳税人且不属于香港以外任何地区的税务居民,帐户资料则无须被申报。
• 如客户被识辨为任何一个须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财务机构须要向香港税务局申报其帐户资料,而香港税务局将会与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机关交换该等资料。
因此,如阁下在居住的管辖区以外地区拥有资产或收入,阁下的个人及财务帐户资料将会被交换到阁下的居留司法管辖区。视乎不同地区的当地立法,不同参与税务管辖区同意从2017年或2018年起开始交换税务居民资料。
根据修订条例内列明的尽职审查程序,
• 由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向财务机构申请开立帐户或服务之人士均须提交自我证明以就其税务居民身分作出声明,及提供其税务居民身分资料(包括其所属的所有居留司法管辖区及相关的税务编号(TIN)*)。
• 如财务机构就现有帐户(即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已存在之帐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存疑,可主动要求帐户持有人提供自我证明以确认其税务居民身份。
阁下须对自我声明中申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根据修订条例,帐户持有人在向财务机构提供自我声明时,若明知或罔顾实情而作出具误导性、虚假或不准确的资料,则属违法。此外,根据现行《税务条例》,任何人士在无合理辩解下,因税务交换资料要求向税务局提供不正确的资料,而影响该人士在香港以外任何地区(即与香港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的伙伴)的税务责任,即属违法。
*税务编号(TIN)是税务机关识别税务居民身分的号码。香港的个人税务编号为其香港身份证号码,而香港实体的税务编号为其商业登记号码。
我是哪个/些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要判断某人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须考虑该人士身处之地方或逗留于该地方的时间 (是否在一个课税年度超过 183 天)。就公司而言,一般会根据有关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地点或其中央控制及管理地点。
哪些资料会被申报?
根据 CRS 要求,财务机构须在尽职审查程序中取得每个须申报帐户的以下资料并向香港税务局作出申报:
• 个人资料 (包括帐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务编码(TIN)*、出生地、出生日期、居留司法管辖区);
• 财务资料 (包括帐户编号、帐户余额或净值(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利息、股息、保险产品产生的收入、该帐户持有的财务资产而产生的、支付予该帐户的或就该帐户而支付的其他收入等) ; 及
• 如果帐户持有人被归类为被动非财务实体,须取得该帐户持有人的控权人之个人及财务资料。
香港的财务机构将于2017年12月31日(本年底)首次收集及记录所有须申报帐户的资料。
如阁下希望进一步了解CRS的详情及对您的影响,请随时与本所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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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永雄 • 严颖欣律师事务所 (与谭德兴 程国豪 刘丽卿 律师行联营)